漾新聞|老師怒了!參與選務換休假 還要自己出錢找代課 等於做白工!8大工會籲全面修法
【漾新聞記者陳雯萍/高雄報導】行政院近日核復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報事項,同意自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,選務人員可補假2日。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等8大教師工會今(25)日聯合發聲,肯定政府保障選務人員休息權益,但也直指教師長期存在的制度問題:依法休假若遇課務排代,部分情況仍可能由教師自行負擔代課鐘點費,形成「有假可休,卻要自己付錢」的現象。
共同發聲的包括臺灣教育產業工會、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、新竹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、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、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、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、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及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。
臺教產指出,一般公務人員請假或補休,主要涉及職務代理問題,但教師除職務外,還有固定課務。教師依法請假或補休,薪給雖不會因此減少,但若原訂課務無法調整,就必須另外安排代課,而現行部分制度仍可能要求請假教師自行負擔代課鐘點費。
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郭彥成表示,「薪給照給,不等於休假沒有成本。」沒有直接扣薪,也不代表教師沒有受到經濟上的不利益。若教師為了行使依法取得的休假權,必須從自己的薪資中支付代課鐘點費,等於把學校維持正常教學所需的人力成本,轉嫁給依法休假的教師,實質上就是變相扣薪。
郭彥成指出,此次行政院已核定選務人員補假2日,如果教師因投入選務取得補假,卻又因課務排代必須自行支付代課費,便可能形成「國家給假、教師付費」的情形,與補假制度希望回復工作者休息權的政策目的不一致。
臺教產也引用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24條及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第7條,指出休息、閒暇、合理限制工作時間及定期有薪休假,均屬工作者應受保障的權益。
臺教產法制事務中心副執行長林金財表示,員工休假期間的人力調配,以及代班人員所需薪資,本來就是雇主應負擔的經營成本。對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的勞工而言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9條也明定法定休假期間的工資保障,相關規範共同反映的原則,就是休假不應成為工作者必須自行支付成本才能實現的福利。
8大工會認為,教師依法請假所產生的課務排代問題,本質上是學校為維持正常教學運作所需處理的人力配置,不能因教師依法休假,就將相關人事成本轉嫁由教師承擔。
因此,8大工會呼籲各級學校主管機關立即檢討「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處理」相關規定,明定教師依法休假,包括補假、休假及其他依法核給假別,如有課務排代需要,代課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,不得要求請假教師自行負擔。
工會也要求教育部修正《教師請假規則》,將「教師依法休假所生代課費不得由教師負擔」明確納入法規,避免各級學校因不同解釋,造成教師權益落差。
此外,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也應編列足額代課經費。工會指出,若主管機關要求學校保障教師休假,卻沒有提供相應代課經費,最後仍可能讓學校將成本轉嫁給教師,制度問題依舊存在。
8大工會並主張,各級學校主管機關不得以課務排代困難或經費不足為由,實質限制教師請假或補休。教師依法取得的休假權,必須能真正落實,而不是停留在制度上的「有假可請」。
工會強調,此次行政院核定選務人員補假2日,應成為重新檢視教師休假制度的契機。當教師因選舉需要投入選務工作,既然政府已決定以補假補回休息時間,就應確保教師能在沒有額外經濟負擔的情況下實際休假。
臺教產等8大工會再次呼籲教育部及各級主管機關,建立「休假薪給不減、代課費由學校支應、休假權不得因課務而落空」的制度,避免補假權益因課務與代課費問題打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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